他影响了一代法律人 王利明拿起粉笔,在黑板上写下四个大字:民法总论。
谢晖: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。当地法院通过认真调研,发现过于机械地适用国家法律,与当地的彩礼传统习惯完全不符。
再次,我们知道,我国法院的财权长期控制于行政机构之手。作为一个法理学家,从学理上来说,您认为司法改革应该遵循一些什么样的根本原则? 谢晖:司法改革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,是根据司法规律进行改革。最后只能法律诉讼来解决。什么意思呢?即入国问禁,入乡随俗。这是一个必须在制度上解决的问题,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,其他问题就没法谈。
在官大一级压死人的传统文化氛围中,这是个大问题。对检察机关的抗诉行为,也要进行一些节制,在法律上明确抗诉的范围。不少学者认为,这一条款尚有商榷和完善的空间。
南方周末 :将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在刑法中入罪是否适当? 吴宏耀 :扰乱法庭行为应该被分为两个层次来看待。如果这方面无法得到保障,律师们可能逃离刑事辩护甚至诉讼领域,更多地转向非诉业务。阮齐林 :律师们的担心可以理解。刘仁文 :与现行规定相比,第二款将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扩大到殴打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,这样的安排更为严密、科学,理应肯定。
如果立案都不行,他又如何到法院调取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? 所以真到了实践中,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侦查、审判等都非常困难,还有很多程序性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。因为法庭一旦动用这个条款,很可能会激化矛盾而不是平息矛盾,很多法官的心态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。
这才产生了通过修改法律,对法庭秩序予以规范的需要。但是我们首先应该认可,在法庭上侮辱、诽谤、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和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是不对的。第一个层次,行为危害性相对较轻,用刑诉法第194条的司法处罚规制就够了。它已经承担了西方藐视法庭罪的功能,无需再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。
张建伟 :总体来看,修九对律师和法官、检察官等的权利进行了同样的保护,具有相当的合理性。在我国,对于此类犯罪,要不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、原法庭庭审人员作为目击证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,诸如此类问题,都需要慎重考虑。二审稿沿用一审稿,增加了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两种具体情形,即殴打诉讼参与人的行为、侮辱、诽谤、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,不听法庭制止的行为,并留了个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后门。从程序上说,西方的藐视法庭罪是当庭定罪的,不需要侦查、公诉程序,只要法官敲一下法槌就好。
此外,律师虽然也可以用同一条款保护自身权利,钳制法官、检察官的侮辱、诽谤、威胁等行为。我们应该认识到,近年来之所以出现律师闹庭行为,与法官庭审中的程序违法、不当言辞、专业素养欠缺也有关,法官当庭训斥、讥讽律师,特别是把律师赶出法庭的做法屡有发生。
而在目前的情况下,立法机关也应该以一种更加谦卑的姿态倾听律师群体、社会公众的声音,尽量消除这一条款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。而就处罚的严厉性而言,我国刑法上的罪,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要严重得多。
但中国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和其他刑法中的罪名一样,需要侦查、公诉或自诉后,才能由法官审判。而极少一部分最严重的,才会涉及刑事问题。曲新久 :从总体趋势上看,世界范围内藐视法庭罪、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判罚越来越少,法庭处理时也越来越谨慎。毕竟,律师在庭审现场不允许录音录像,仅凭嘴上功夫,甚至很难说服侦查机关立案。南方周末 :司法实践中,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? 吴宏耀 :在西方国家,藐视法庭罪都是由审判长当庭做出裁决,不需要侦查与起诉。而律师们的担心,更多的是将来的执法问题,而非现在的立法问题。
所以,让律师在法庭上享有言论豁免权非常重要。一方面,这体现了法律共同体的意识在不断增强。
这里同样面临这个问题。律师界之所以极力反对,是担心这一条款被滥用。
但是,如果行为超出了扰乱法庭秩序的严重危害程度,则应当根据其具体危害,按照刑法定罪处罚。同时,将在法庭上实施该行为作为加重的量刑情节。
更进一步则可能上升到民事侵权范畴但是,如果行为超出了扰乱法庭秩序的严重危害程度,则应当根据其具体危害,按照刑法定罪处罚。而就处罚的严厉性而言,我国刑法上的罪,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要严重得多。2.这个口袋太大了 南方周末 :目前修九草案中的表述,在你们看来是否妥当? 刘仁文 :首先,不听法庭制止的表述有立法歧视之嫌。
3.如何防止被滥用 南方周末 :修九草案公布后,为什么会引起律师界的强烈反弹? 程雷 :据我的观察,将近20年里这个条款长期虚置。1.入罪的理由和门槛 南方周末 :从目前的草案来看,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了怎样的修改? 曲新久 :原来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包括聚众哄闹、冲击法庭,殴打司法工作人员。
更进一步则可能上升到民事侵权范畴。我们应该认识到,近年来之所以出现律师闹庭行为,与法官庭审中的程序违法、不当言辞、专业素养欠缺也有关,法官当庭训斥、讥讽律师,特别是把律师赶出法庭的做法屡有发生。
这是律师独立辩护的必要条件。所以,让律师在法庭上享有言论豁免权非常重要。
如果这也被作为扰乱法庭秩序罪处理,恐怕让人无法接受。程雷 :再有就是管辖权回避的问题。毕竟,律师在庭审现场不允许录音录像,仅凭嘴上功夫,甚至很难说服侦查机关立案。所以尽管侮辱的概念相对清晰,但在司法实践中掌握起来并不容易。
南方周末 :扰乱法庭秩序罪在1997年被写入刑法,为什么要修改? 阮齐林 :法律永远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。一旦被滥用,律师可能成为这一条款最大的受害群体,他们在法庭上偶尔的情绪激动、出言不慎就可能入罪,进而形成寒蝉效应。
这才产生了通过修改法律,对法庭秩序予以规范的需要。吴宏耀 :就法律功能而言,西方的藐视法庭罪与我国刑诉法第194条规定的司法处罚更为接近。
如果这方面无法得到保障,律师们可能逃离刑事辩护甚至诉讼领域,更多地转向非诉业务。我们应该为司法提供一个平和、理性、安全、体面的场所,这个规定本身无可厚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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